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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402号

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改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改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402号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忠,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改梅,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改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丽霞

人民陪审员  杜晓春

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逐淼王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