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52-1号
申请执行人:彭晓云,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垒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席井村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490531-7。
被执行人:孙良俊,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3013896.4元,并承担诉讼费15456元,执行费32538.96元,总计3061891.3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013896.4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垒泉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啸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