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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翁法执字第1615-1号

胡波与鞠凤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波,鞠凤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翁法执字第1615-1号 申请人胡波,女,35岁,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执行人鞠凤超,男,32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1)翁法执字第16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鞠凤超所有的坐落于翁牛特旗某某家属楼一单元四楼东侧(证号为xxxxx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鞠凤超所有的坐落于翁牛特旗某某家属楼一单元四楼东侧(证号为xxxxxxxx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