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民初字第2190号

原告孙中锋与被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中锋,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2190号

原告:孙中锋,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祝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曹文娟,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中锋诉被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中锋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中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5元,减半收取,计3428元,由原告孙中锋承担。(退回3428元)

审判长 张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