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7107号
原告:肖某,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棠下村口中山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本院在受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长 郭 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