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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康执字第449号

卓有福、朱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卓有福,朱伟民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康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卓有福,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江西赣州市人,住赣州市。被执行人朱伟民,男,1974年12月26日,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卓有福与被执行人朱伟民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伟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伟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骏荣

审 判 员  黄敬敏

代理

审判员  林 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