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康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卓有福,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江西赣州市人,住赣州市。被执行人朱伟民,男,1974年12月26日,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卓有福与被执行人朱伟民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伟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伟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骏荣
审 判 员 黄敬敏
代理
审判员 林 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