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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民初469号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46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拴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