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46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拴茹 来源: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46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拴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