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38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卉。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郝惠平,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卉与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2015)桂仲案字第110号仲裁裁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5641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65641元),其债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884.61元已缴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桂仲案字第110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
审判员 袁慎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