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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终238号

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文景二道街九号。法定代表人聂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志勤,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洪乾,该公司工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A区33号楼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天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八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八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志勤、李洪乾,瑞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滨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属于有新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广厚

审 判 员  魏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景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