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文景二道街九号。法定代表人聂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志勤,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洪乾,该公司工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A区33号楼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天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八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八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志勤、李洪乾,瑞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滨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属于有新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广厚
审 判 员 魏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景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