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刘善华,男,1968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李增富,男,1989年01月03日,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谢晓娟,女,1989年09月22日,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刘善华申请谢晓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晓娟、李增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林富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方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