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124号
原告:张素花,农民。
被告:张书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花与被告张书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书凯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花对被告张书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49元,由原告张素花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
张素花与张书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124号
原告:张素花,农民。
被告:张书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花与被告张书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书凯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花对被告张书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49元,由原告张素花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