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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124号

张素花与张书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素花,张书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124号

原告:张素花,农民。

被告:张书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花与被告张书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书凯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花对被告张书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49元,由原告张素花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