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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80号

吴勇令与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勇令,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吴勇令。被执行人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法定代表人陈品维。本院在执行吴勇令申请执行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16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勇令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全部汇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勇令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吴勇令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嘉维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吴勇令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建宁

审判员  张宇锋

审判员  何清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汉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