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44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振国
审 判 员 王如臣
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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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豹与马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44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振国
审 判 员 王如臣
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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