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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1447号

张海豹与马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44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振国

审 判 员  王如臣

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