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462号原告郭英聚,男性,年龄52。被告韩洪先,男性,年龄40。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聚诉被告韩洪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范博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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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英聚与韩洪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462号原告郭英聚,男性,年龄52。被告韩洪先,男性,年龄40。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聚诉被告韩洪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范博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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