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执561号

青岛龙泰鞋材有限公司与孙清生、赵新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龙泰鞋材有限公司,孙清生,赵新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泰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鲁家埠村。被执行人孙清生。被执行人赵新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泰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清生、赵新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商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