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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79号

郑巧莲申请执行郭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巧莲,郭二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7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巧莲,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二华,女,汉族。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4日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巧莲于2016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邓朝宪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泽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