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8657号

上海全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县惠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全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高志钢,浙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县惠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657号原告上海全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小兰。委托代理人陈英,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钢,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被告浙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袁志豪。委托代理人钱振林,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惠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善县惠民街道卫生院),住所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全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钢、浙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县惠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高志钢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海平

人民陪审员  胡冬喆

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