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805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邬忠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淑敏,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3858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邬忠国、徐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邬忠国、徐淑敏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苗庄小区96号楼××室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邬忠国、徐淑敏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苗庄小区96号楼××室房产。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