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071号
原告:孙玉芳,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鲍兴才(孙玉芳丈夫),农民。
被告:邢浩鸣,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庐江县泥河镇泥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朱大山,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宝,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芳与被告邢浩鸣、庐江县泥河镇泥河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浩鸣、庐江县泥河镇泥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承玉芳承担。
审判员 邬秀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