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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2071号

孙玉芳与邢浩鸣、庐江县泥河镇泥河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玉芳,邢浩鸣,庐江县泥河镇泥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071号

原告:孙玉芳,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鲍兴才(孙玉芳丈夫),农民。

被告:邢浩鸣,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庐江县泥河镇泥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朱大山,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宝,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芳与被告邢浩鸣、庐江县泥河镇泥河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浩鸣、庐江县泥河镇泥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承玉芳承担。

审判员  邬秀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