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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执字第22-2号

黄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黄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以被执行人陈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给付15300元,下余欠款347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6年6月5日前给付欠款4700元,下余欠款30000元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建文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邹明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