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执1403号之四

刘某与邹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邹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40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邹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孙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045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某诉邹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邹某、孙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邹某的存款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