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40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邹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孙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045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某诉邹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邹某、孙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邹某的存款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