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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2414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414号原告李某某,现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李某某,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0元,减半收取270.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0元。

审判员  樊晓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子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