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414号原告李某某,现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李某某,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0元,减半收取270.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0元。
审判员 樊晓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子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