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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870号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力和五金经营部、郭业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力和五金经营部,郭业强,曾惠霞,佛山市顺德区惠而强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87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力和五金经营部。投资人杨标成,总经理。被执行人郭业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惠霞,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惠而强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业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业强、曾惠霞、佛山市顺德区惠而强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416.38元(含执行费41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晓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麦永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