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539号原告李年标,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王秋文,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年标与被告王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原告李年标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年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年标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光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