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22民初539号

李年标与王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年标,王秋文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539号原告李年标,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王秋文,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年标与被告王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原告李年标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年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年标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光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