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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1928号

蔡一×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一×,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1928号原告蔡一×。被告张××。

原告蔡一×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吴晓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一×、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蔡二×,现年一岁零两月,该婚生子自出生五个月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由于原、被告双方结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后性格不合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加之被告在婚姻生活期间对待原告父母不尊重、不孝顺,双方积怨已深,夫妻感情日渐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7月起诉离婚,虽判决未予准许,然而双方经过数月考虑,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原告对此段婚姻已经丧失信心,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蔡二×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只是因为和公婆住一起有一些小误会,而且被告一直都可以包容原告。被告也没有欺骗原告及家人,被告是基督教徒,不会欺骗任何人,希望原告不再伤害被告,今后双方好好过日子,一起抚养孩子,被告可以孝顺原告的父母。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蔡二×。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7月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并育有一子,双方对彼此是有一定了解的,并非没有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不能以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均应积极、妥善的处理家庭矛盾,特别是与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应当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珍惜夫妻感情,给双方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被告亦应改善自身的不足,今后双方应当本着互相关心、互相体谅的原则,加强思想沟通,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