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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行非执22号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481行非执22号申请执行人滕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子玉,局长。被执行人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申请执行人滕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滕州市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未验收擅自投产,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为由,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8日作出了滕环罚字[2015]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是:罚款人民币20000元。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了滕环催告字[2016]第25号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书10日内履行义务。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滕环罚字[2015]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9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滕环催告字[2016]第25号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于2016年4月20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催告期内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滕环罚字[2015]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罚款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合计40000元,交至滕州市人民法院;

三、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晶

审判员 赵曰涛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