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282号原告张子义,男,汉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杨晓辉,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莹,女,汉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子义与被告王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贾国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子义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2月5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举行婚礼。因双方脾气差异过大,无法共同生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子义与被告王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莹返还原告张子义彩礼款66965元,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莹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法庭准予原、被告离婚,应将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予以返还。原告没有给付被告彩礼款,不予返还。原告于婚后无故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被告牙齿脱落,大部分松动,目前需治疗费93500元,应由原告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2月5日在顺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原告张子义就其夫妻感情破裂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交往登记结婚,婚前经过近一年的了解,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为家庭琐事有矛盾,但并未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子义与被告王莹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子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孟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