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447号原告高永齐,男,生于1975年8月19日,汉族。被告王艳利,女,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三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齐诉被告王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齐不能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经法庭多方查找仍然无法确定被告王艳利的送达地址,其他联系方式也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永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给��告高永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建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吉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