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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248号

金平英、陈启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平英,陈启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金平英,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陈启礼,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南法民五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启礼的银行存款62535.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伟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