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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427号

防城港市承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立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防城港市承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防城港市立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02民初427号原告防城港市承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出海通道吹填区。法定代表人张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天秀,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怀伟,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防城港市立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商品五街27号。法定代表人韦立岩。

原告防城港市承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市立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覃姿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书记员陈宗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防城港市承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天秀、黄怀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防城港市立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辆送到原告处进行维修保养,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维修保养费用共计5176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所拖欠费用,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未支付。2016年1月26日,原告通过手机短信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维修保养费共计51768元。被告没有履行支付维修费用的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汽车修理保养费5176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电脑查询打印单,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债务确认书、结算单,证明被告欠原告的维修保养费;4、催告函、短信,证明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告发催告函要求支付所欠费用。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将其公司所属车辆送到原告处进行维修保养。2016年1月9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出具债务确认书,确认其尚欠原告51768元维修费用。2016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韦立岩发送短信并出具催告函,要求被告在2016年1月31日前将所拖欠费用51768元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债务确认书及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是被告对原告维修行为及维修费用的认可,故原、被告成立了车辆修理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依约为被告公司的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其已履行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被告逾期支付维修费,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已向被告催告付款的时间,即2016年1月31日,故原告要求从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防城港市立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承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517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176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市立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95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覃姿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宗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