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365号原告陶健。被告王银。被告张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健与被告王银、张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健撤回对被告王银、张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阎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陶健与王银、张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365号原告陶健。被告王银。被告张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健与被告王银、张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健撤回对被告王银、张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阎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