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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1365号

陶健与王银、张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健,王银,张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365号原告陶健。被告王银。被告张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健与被告王银、张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健撤回对被告王银、张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阎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