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639号原告杨某,城镇居民。被告刘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张勋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639号原告杨某,城镇居民。被告刘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张勋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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