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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639号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639号原告杨某,城镇居民。被告刘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张勋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