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5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转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至17日间,被告人温某在平阳县水头镇“秦桥”宾馆501室,以“炸金花”方式召集陈某、赵某、谢彦波三人赌博,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证人陈某、赵某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温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亮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季中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