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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663号

郭礼恩与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礼恩,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63号申请执行人郭礼恩。被执行人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郭礼恩与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百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