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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行初11号

李林霞与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1-19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霞,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802行初11号原告李林霞,女,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港市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349-2号。法定代表人罗冠荣,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灿敏,男,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艳萍,女,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霞诉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以变更诉讼请求、重新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霞在本案中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离退休)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变动通知》[贵人社薪(退)(2013)285号]有关原告的事项,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被告举证、答辩和本院释明,原告对上述285号文确定的增资内容无异议,并实际领取增资部分生活补贴,认为继续本案诉讼无必要;但对自2013年9月起每月被扣384.7元养老金有异议,要求养老金发放部门足额支付其养老金,另案起诉。据此,原告对本案诉讼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林霞负担。

审 判 长  吴倩婷

审 判 员  易 锋

人民陪审员  陈喜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