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1执437号

���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忠成华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3-2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忠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69539867-5。法定代表人韦露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华忠,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华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81000.75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成华忠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桂B×××××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成华忠名下的桂B×××××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少  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