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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872号

张军伟与窦长有、平顶山华达汽车出租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军伟,窦长有,平顶山华达汽车出租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872号原告张军伟,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长有,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华达汽车出租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庆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伟与被告窦长有、平顶山华达汽车出租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伟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窦长有、平顶山华达汽车出租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伟负担。

审判员  程昆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明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