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872号原告张军伟,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长有,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华达汽车出租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庆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伟与被告窦长有、平顶山华达汽车出租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伟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窦长有、平顶山华达汽车出租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伟负担。
审判员 程昆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明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