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329号原告高丽平,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南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博,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彬,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平诉被告刘博、李建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丽平负担。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宗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