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678号原告江西恒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8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74750-8。法定代表人刘恒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鑫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湖滨花苑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4084N。法定代表人顾文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永祺,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恒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樊鑫磊,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永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3年9月18日、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5000000元,合计8000000元。由于原告资金紧张,急需现金偿还银行贷款,为此于2014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函告,要求被告在收函后5个工作日全数归还借款,被告于当日进行了回复确认,却一直未还款。2015年7月18日、2015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公函要求被告在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偿还借款,逾期原告有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收取利息及律师费,但被告一直未予理会。2016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函告,告知被告须在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2000000元,3月19日前偿还6000000元,若逾期未还,原告有权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息至2016年3月19日,2016年3月20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计息。被告收到函告后盖章进行了确认。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暂定利息452383.56元,共计8452383.5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013年9月18日至2016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12%计算为900493.15元,2016年3月30日至一审辩论终结前按照24%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12%计算为1331506.85元,2016年3月20日至一审辩论终结前按照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同意按照当时借款约定还款,在函告上加盖公章只是确认收到催款函,并未同意利息的计算,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上饶分公司系被告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2013年9月18日,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上饶分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江西恒军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转入以下账户……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汇入指定账户。同年12月27日,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上饶分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江西恒军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转入以下账户……同年12月3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汇入指定账户。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2015年7月18日、10月14日、2016年1月15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2份、银行交易回单复印件2份、函告原件4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上饶分公司系被告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支付催告后的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原告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世敏
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
人民陪审员 刘富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芷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