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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716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71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19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洪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养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