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71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19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洪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养栋 来自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71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19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洪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养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