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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146号

安卫钢与山西融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卫钢,山西融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146号原告安卫钢,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丽鹏,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融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半坡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银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卫钢与被告山西融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卫钢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卫钢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卫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安卫钢负担。

审判员  贾凝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