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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108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与卫双强、郭仙鸟、王保刚、卫亚平、卫少杰、陕县双营农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卫双强,郭仙鸟,王保刚,卫亚平,卫少杰,陕县双营农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0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松森,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琳、李勇,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双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1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郭仙鸟,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9日,住址同上。系卫双强妻子。被告王保刚,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4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卫亚平,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3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卫少杰,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陕县双营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负责人卫双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与被告卫双强、郭仙鸟、王保刚、卫亚平、卫少杰、陕县双营农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㈠款、第㈣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兰群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荆美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