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友。被执行人应欢良。被执行人楼爱兰。本院在执行王忠友与应欢良、楼爱兰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案外人诸暨市爱兰纺织厂于2016年2月22日自愿为被执行人应欢良提供担保,保证应欢良于2016年3月28日前支付5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17年2月18日前支付66000元,逾期不履行,由其对案款216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尽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诸暨市爱兰纺织厂(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1000125255)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诸暨市爱兰纺织厂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忠友清偿债务216000元及利息。
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