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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116号

杜金中与贺宗旺、张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金中,贺宗旺,张彩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杜金中,男,196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贺宗旺,男,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彩玲,女,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贺宗旺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杜金中与被执行人贺宗旺、张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21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贺宗旺、张彩玲共有的位于灵宝市某小区房屋。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前履行完毕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宗旺、张彩玲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贺宗旺、张彩玲共有的位于灵宝市某小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牛碧波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