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368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板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经营者刘金波,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满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于秉坤,职务总经理。被告乔友财,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板业与被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乔友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板业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板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辉煌板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佟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