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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749号

孟令喜与马广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令喜,马广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749号原告孟令喜。被告马广善。

原告孟令喜与被告马广善、杨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令喜诉称,被告马广善与被告杨素芹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6日,二被告以承包稻田地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9月26日止(期限6个月)。现在借款期限已到,但被告并没有按期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马广善的借款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令喜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