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高树昌。被执行人王栋。被执行人王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树昌与被执行人王栋、王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的(2015)渭滨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栋、王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栋、王朝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朝名下有车牌号为陕D825**的重型仓栅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朝名下车牌号为陕D825**的重型仓栅式汽车的所有档案。
二、查封、扣押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