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北京双龙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被告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法宝代表人杨建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玲、白贺,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青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克林,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立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胜得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胜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龙兴公司与被告国安公司、扬子江公司、毕胜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龙兴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龙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双龙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5元,由原告北京双龙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胜旗
审判员 兰伟华
审判员 许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