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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38号

北京双龙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双龙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胜得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北京双龙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被告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法宝代表人杨建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玲、白贺,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青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克林,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立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胜得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胜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龙兴公司与被告国安公司、扬子江公司、毕胜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龙兴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龙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双龙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5元,由原告北京双龙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胜旗

审判员  兰伟华

审判员  许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