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异126号异议人(案外人)韩庆水,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庆成,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济南市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春银,居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韩庆水对本院查封的商住楼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韩庆水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韩庆水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韩庆水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伍建
代理
审判员 刘忠东
代理
审判员 王齐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