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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93-2号

康爱华与陈丽坤、王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爱华,陈丽坤,王渊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康爱华,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沈文松,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陈丽坤,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王渊凤,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爱华与被告陈丽坤、王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爱华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康爱华以欲与被告庭外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爱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康爱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勇

代理

审判员  詹慧斌

人民陪审员  张仁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晨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