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康爱华,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沈文松,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陈丽坤,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王渊凤,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爱华与被告陈丽坤、王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爱华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康爱华以欲与被告庭外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爱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康爱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勇
代理
审判员 詹慧斌
人民陪审员 张仁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晨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